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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诊引发的侵犯名誉权纠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

患者杨××,长期发烧,在其他医院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1日在陕西某医院急诊后住进该院。对杨××的初诊结果为:1.发烧待查:(1)上呼吸道感染、(2)出血热待排;2.急性左心衰;3.早期肝硬化。杨××入院后因高烧数日不退,被告知病危。4月6日,医院对杨××的血样分别进行了HIV-DNA检测,结果为阳性。据此结果,经诊断分析,排除了患者是出血热、伤寒等及血液系统疾病的可能后,诊断结论为:怀疑艾滋病病毒感染。按照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医院对杨××实行了隔离治疗,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了传染病报告卡,在该报告卡“艾滋病”一栏内填写了“√”号。同日下午,因杨××处于高烧不退、病情危重的状态,由医院向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及杨××的亲属通报了该结果,并要求他们对此保密。

陕西省卫生防疫站在收到医院的艾滋病例报告后,对杨××又作了血样检测,结果PA为阴性,否定了医院的结论。由于双方检测结果不一致,双方协商后将杨××的血样于4月9日送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中心检测,但经过十余天未见结果。4月21日,医院又将杨××的血样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实验室。4月22日,医院终于收到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中心的电传结果报告单,报告结果为HIV抗体为阴性,但此报告单与国家卫生部印制使用的统一格式的报告单不同,报告单上既无被检人姓名,也无检验人签名。4月25日,医院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确认报告:P15/17抗体阳性;怀疑HIV-1感染,建议复查。

5月14日,杨××出院。其出院结论为;1.发热待查,不能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2.急性左心衰治愈;3.呼吸衰竭治愈;4.消化道出血治愈;5.慢性乙肝好转。杨××出院时,扣除已预交的7000元的医疗费外,尚欠医院20030.22元医疗费,其中11080.60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检测费用。杨××出院后前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了检查,该站于5月20日做出检查结果,否认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

杨××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在接到医院的病情通报后,即在职工会上通报了杨××的病情,引起单位职工的恐慌。单位经与医院联系,医院于4月7日派人对曾探视和护理过杨××的人员以及杨××的妻子等75人进行了血液检查。6月10日,医院向卫生行政部门又报送了传染病报告卡订正卡,注明杨××的病名应订正为“发热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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