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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要理解本条规定的内容,首先要清楚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一种绝对权利。在姓名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指对某一特定姓名享有权利的公民,义务主体则是除去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人。姓名权与公民的人身是分不开的,其具有相当强的专属性。作为姓名权权利主体的公民一旦死亡,姓名权就会随之消失,不再存在。为了保障公民正当行使相关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起名,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母姓或采用父母姓以外的姓,还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而且可以决定自己的别名、笔名、艺名等其他名字。

公民的命名权应依法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戚,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人户籍登记薄,姓名一经登记,就应成为该人的正式姓名,公民决定自己的姓名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在未成年期间,公民的姓名决定权实际上是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由自己行使,但一旦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时,则其监护人即不能妨碍本人行使决定权,公民可自行决定其姓名。

(2)姓名改动权,又称姓名变更权,是指公民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姓名变更权是公民命名权的发展延伸,公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改变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应当允许。但是,法律对于变更姓名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因为,姓名权人在未改名前已经以其原姓名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变而影响到它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变更姓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而且需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过,对笔名、艺名等非正式姓名的改变,不需办理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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