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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权被冒充的法律救济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

现有立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工商部门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冒名股东的概念没有界定,对法律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9条也只是概括规定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被冒名者寻求工商部门解决的唯一法律依据。目前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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