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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 肖像权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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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

原告:任X,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白X,女,原告母亲,个体工商户。

被告:周X,女,陕西省杂技团演员。

被告:**艺术报社。

被告:柏X,男,**电影制片厂干部。

原告任X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到陕西省杂技团演员周X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1994年7月,被告周X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将原告姓名改为周任X(未变更户籍登记)。1994年12月,原告参加了由**青年电影制片厂和**邵氏电影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变脸》的拍摄,并担任该片女主角“狗娃”的扮演者,影片上署名为“周任X”。1995年9月30日,原告由其母从周X处接走,后再未回周X处。电影《变脸》获奖后,被告柏X受该片导演吴*明委托,去周X处通知原告领奖及参加首映式时,周X告知柏X,原告已由其母亲于1995年9月30日下午一时许领走,至今音讯全无,及原告父亲好赌并沾染吸毒等,家中早已折腾得四壁空空等家庭状况。柏X遂以周X所述撰写了《狗娃,你在哪里》一文,于1996年4月27日在《文化艺术报》第一版转第四版予以刊登,并附有二幅原告在电影《变脸》中饰女主角“狗娃”的剧照及三幅生活照。文中写到:“吴*明还不知道,狗娃已失踪二十多天了”;“半年多过去,狗娃仍无踪影,缺了主角的扮演者,首映式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无法进行,于是《变脸》在国内的上映式便一推再推”;“小任X四岁多离开父母被周家领养已逾五载,她的生母吸毒多次被关,生父到今仍在监牢之中”等等。该文见报后,**创意文化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在北京、广州等地张贴了寻找“狗娃”的海报,后《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羊城晚报》等报纸相互转载。由于原告由其母领回后,一直随其母生活,上述新闻媒介相互传播原告失踪的消息,使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压力。为此,原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任X诉称:其在被告周X处学杂技艺术期间,周X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私自将其姓名改为周任X,之后又和被告**艺术报社、柏X通过《文化艺术报》虚构事实,以《狗娃,你在哪里?》、《狗娃,为何变脸?》为题宣称其失踪,给其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被告周X之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被告柏X、**艺术报社均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现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要求周X一次性赔偿其8000元,柏X赔偿18000元,**艺术报社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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