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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肖像权的概念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那么,通过对比肖像权的概念,我把特殊肖像权定义为,特殊肖像权主体对其在特定的情况下的肖像,所享有的特殊的人格权利和必要的人格权利让步。它作为肖像权利中特殊的一种,也应该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和肖像权一样,人格利益是特殊肖像权的主要内容,财产利益是由特殊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转化而来的,特殊肖像权在本质上也肖像权一样也不属于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授权使用。转让以人格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特殊肖像权,等于就是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准抛弃的。

2、特殊肖像权的特征

特殊肖像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和肖像权的法律特征一样,包括:(1)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作为肖像权中特殊的一种,特殊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2)明显的经济利益。和肖像权一样,特殊肖像权除精神利益之外,还拥有物质利益。虽然,这种物质利益是由精神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利益,但这种物质利益也是特殊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自然人的特殊肖像权,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面内容予以全面的保护;(3)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特殊肖像权。

特殊肖像权的具体的特征,也就是特殊肖像权的特殊之处,特殊肖像权特殊在什么地方?(1)像权的主体是特殊的,这和一般的肖像权利不同。只有特定的那一部分人才享有特殊的肖像权利。如:公众人物肖像权利的必要让步,是属于特殊肖像权利的一种,那么在这种特殊的肖像权利中,主体就只能是公众人物,而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又如,死者的肖像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就更加的明显,只能是死者,是死去的自然人,而非生存在这世界上的自然人;(2)像权是产生在特定的情况下的。特殊肖像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不像一般的肖像权,是与生俱来的。如,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必要让步,是产生在公众人物的个人人格利益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的。又如,公民的肖像权与作者的著作权冲突,这也是特殊肖像权中的一种,它也是发生在肖像权利与作者的著作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的(3)肖像权利一般伴随着一定的权利让步,在特殊肖像权中,公民对肖像权的占有上并不是绝对的、完全的。就拿集体的肖像权来说吧,在集体肖像权中,公民对集体肖像中自己个人的肖像的占有,不是完全的,不是绝对的,它还受着集体肖像中其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利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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