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拍摄肖像权授权协议书
一、名词解释:
1、肖像权:属于合法公民自身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授权协议书:模特在起点专业人像摄影公司拍摄照片的肖像权转让授权书,签署授权协议书后,起点专业人像摄影有权使用授权后的照片参加任何形式的摄影比赛以及公司的广告宣传。
3、甲方、乙方:协议书签署双方甲方为:***********公司,乙方为签署协议书的顾客或者邀请拍摄的模特。
二、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虽然拥有拍摄照片的肖像使用权,但是不可以将模特照片用于非法的宣传,
2、乙方应该全力配合甲方的拍摄,如果甲方所拍摄内容有损乙方的个人形象,乙方应该当面提出质疑并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甲方在使用授权后的照片参加各种类型的摄影比赛和广告宣传时,可以根据授权的范围决定使用,不必通知乙方本人。但是所有的行为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三、授权书:
乙方:_______(姓名)在*******摄影公司所拍摄的照片,底片或数码照片由起点专业人像摄影公司保存,允许甲方及为我拍照的摄影师作下列用途使用:
1.作为资料保存。
2.放大在大厅或楼梯间内悬挂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时使用。
3.制作影集供客人翻阅。
4.制作影楼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宣传。
5.作为摄影作品参加比赛。
6.作为摄影作品向报纸、杂志等所有媒体投稿。
7.使用期限三年
四、双方签字、盖章:
经过细致的协商,双方对授权协议书没有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并严格遵守协议书各项条款要求.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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