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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名人的肖像权纠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据五位艺术家委托代理律师杨先生称:“该案判决后,五位老艺术家拿到了赔偿,但青*宝和**公司迟迟未向他们道歉,老艺术家的代理律师也未拿到被告应支付的诉讼费。于是孙*临、童*荣等四人再次向一中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两个被告书面道歉。”对于两家公司的态度,杨律师表示:“眼下**焦点广告公司表示并已起草了书面道歉,但青*宝却一拖再拖,也没有表态。我们会对此事讨个说法,在公众面前澄清。”

2003年11月15日,当时**教育电视台与两被告共同举办“青*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孙*临等著名演员应邀出席活动。3天后《新民晚报》第三版广告版三分之二版面刊登了名为《鼓掌,10000双手为青春鼓掌》的文章,该文中提及孙*临等人在见面会上的表演,并配有表演照片,另三分之一版面刊登了青*宝广告。过了一个月,《浙江日报》、《解放日报》也相继以此形式刊登了文章。于是双方展开了一场近三年之久的官司。

这场官司在当前引发了一个话题,拿孙*临的话称,“是对一些厂商以新闻报道形式大做广告如何界定。”杨律师表示:“当初承接青*宝广告业务的焦点广告公司,在《解放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新闻报道刊登在广告版面上,表示‘青*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纯属公益活动,他们认为即使新闻报道是具有广告效应的‘软文’,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但法律上认为既然文章构成广告形式,并且隐含着名人效应在内,对产品有宣传效果,就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此官司的最终裁决也给一些想钻空子的厂商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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