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员肖像权权的分析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体育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形象为人们所熟悉,其中有些由于其知名度较高,人们称他们为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们的“私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商家也看准了体育明星们所能带来的社会效应,纷纷邀请他们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一些杂志也将体育明星的照片作为其杂志封面。这些行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体育运动员们纷纷走上了维护其肖像权的道路。下面,我就将从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案例着手,对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法律上的分析。
一、案例:姚-明诉**可乐侵犯其肖像权案
(一)案情介绍:
从2004年4月开始,作为中国男子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形象。而姚-明作为**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乐使用其个人肖像的使用权。于是,姚-明认为**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并于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可乐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体肖像”。[1]
(二)本案需要思考的问题:
1、姚-明肖像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除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享有肖像权,从而排除他人非经公民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公民肖像外,还明确了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权属于公民个人享有,而体育运动员也是公民,因此,肖像权属于运动员个人所有,这本毫无疑问,但由于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特殊性,其肖像权的归属问题还是引起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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