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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的索赔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某超市内一欢迎顾客的广告中,使用了偷拍的本人购物的正面肖像作商场广告宣传。本人认为超市侵害了消费者(我)的肖像权、人格尊严权(本人肖像头部被门缝上端裁剪,使肖像的身体与头顶分家)。请问如何把握追究超市侵权要点?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法律依据如何?

律师解答:

你只要把商场广告拍下即可,你可以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

精神损失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法律知识: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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