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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对剧照拥有肖像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赵-薇的“小燕子”造型被印刷在话梅包装上,海报里,冯-巩站在摩托车边上说相声,刘-翔的新闻图片被作为特刊封面……深谙“拿来主义”精髓的各类商家,纷纷调用娱乐圈、体育界的明星效应,以求商品在吸引眼球之余能大卖,不过,官司也随之上了他们的身。日前,请来赵*山代言数码产品的深圳某厂家和花都某厂家打起了官司,其中涉及演员剧照和肖像区别的问题,足以引起商家、娱乐圈和法律界人士共同的思考。———编者

新闻回放:2005年初,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收到了花都区法院的传票,传票中称著名演员赵*山因不满两公司在产品广告上使用了他的照片及非法制作、赠送赵*山小品VCD碟片,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

5月10日,案件由花都区法院正式审理。原告方赵*山“隐身”未出席,而由受赵*山委托的深圳中×诺公司(赵*山是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出席。一审审判结果,法院驳回了深圳中×诺公司的起诉。在判词中,法院提到,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殊人物形象,版权应属于**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

日前,深圳中×诺公司因不服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继续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对于演员是否拥有影视剧照的肖像权这一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界的判例也不尽相同。1997年呼和浩特市某区法院一审、中院再审维持的**诉伊利公司使用其父亲思*森在《马可·波罗》中扮演的酋长艺术形象做广告,侵犯其父亲肖像权,在该案中卓玛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就是角色形象不是演员本人的形象;2003年《茶馆》里秦二爷的扮演者,著名演员蓝*野诉北京某五星级酒店在店内悬挂他在该剧中的剧照侵犯其肖像权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认定:影视演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肖像权。现在引起广泛关注的赵*山剧照肖像权纠纷案也是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

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双方各执一词。认为影视演员对剧照没有肖像权的,其主要的理论根据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方,演员在同意出演该影视作品的时候,就意味着对自己肖像使用权的让与。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艺术形象并不单纯是由演员创造出来的,还反映了编剧、导演、美工等创作人员的工作,角色本身是个综合体,饰演者没有权利决定剧照是否允许使用的问题。使用剧照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本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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