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984年,某市某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以及由其他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体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刘某的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裸照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销毁,但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刘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刘-父亦因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复发,含愤而死。因此,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问题]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侵害了刘某的何种权利?2.谁应当承担责任?
答:
1.已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未经刘某同意做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而且还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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