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新闻官司
三起未侵权的判例
从法院审判先例来看,曾出现于上海的三起较有代表性的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犯肖像权的官司,最终都判了原告败诉。这三起新闻报道涉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案例之一1988年,上海虹口区市民杜某向当地法院起诉,告《民主与法制画报》侵犯其已故亲属肖像权。经过及理由是:原告亲属因工作行为发生意外死亡,死者单位由于善后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家属强占办公室作为灵堂,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办公。《民主与法制画报》记者用图文的形式予以了报道。原告认为该画报未经过死者亲属同意,侵犯了死者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该报道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不构成侵犯肖像权,驳回原告请求。
案例之二1989年,上海卢湾区朱某状告《上海科技报》侵犯其肖像权。20年前,6岁的朱某右眼患了一种影响眼睛美观的眼病,去医生陈某处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眼疾有所治愈。作为攻克医疗一个难关的病例,陈某为了保存资料,病前和病后都拍摄了照片。20年后,《上海科技报》约请陈-写一篇关于自己医术方面的文章,宣传科技的进步。陈在文章中使用了朱某的照片。文章刊登后,朱某认为报纸用整版的篇幅是为了宣传陈的医术,使用自己童年的照片是为了更好地做广告,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则报道属于科学宣传,不属于广告,无营利性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案例之三1995年,《上海画报》登载了一组新闻照片,其中一幅画面是某女士在某商场化妆品柜台选择化妆品的情形,题目是《青春与美丽的诱惑》,涉及到肖像的运用。由于照片用于纯粹的新闻报道,静安区法院判定该报道没有侵犯起诉的女士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判决案例均将“新闻报道行为”与“营利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但有时问题可能不是如此一目了然,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一般惯例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尤其在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报纸版面上,文字和照片的混合使用,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又有其他的客观效果。此时的照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面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导报社侵权一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营利的成分的考虑,纳入到肖像权纠纷案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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