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今年年初,他发现在**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小聂后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长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罗拉对讲机,配合公司拍摄静态照片。拍摄后,拍摄人员没有解释拍摄目的,小聂当时也没在意。
小聂认为,**罗拉公司未经许可亦未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且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法院认为,**罗拉公司要求单位保安配合拍摄照片,但未说明拍摄用途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记者颜-斐)
代理词: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王-杰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通过本次庭审查明有关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侵权照片是原告在**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间由被告二拍摄的,并且没有向原告说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驻到被告二)从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双重领导,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间,保安部班长张*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静拍张照片,在一层大厅和门外向静让原告手持**罗拉对讲机进行拍照,向静并没有说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使用,故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行广告宣传没有法律依据。
二、两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产品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两被告为自己生产的**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MTH500手持机作广告宣传。而且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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