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侮辱案
2005年10月31日,陈*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国博客网,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文作者作为中国博客网的代理律师提出:中国博客网作为网站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错误,应驳回起诉。
原告陈*发撤回对中国博客网的起诉,又于2005年12月20日重新起诉,将中国博客网的创办单位**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242天;赔偿经济损失132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1、题为《烂人烂教材》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被告对题为《烂人烂教材》的文章是否有事前审查的义务?
3、被告在接到投诉电话时是否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身份证明?
4、被告接到投诉电话后没有及时停止传输该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双方一审观点
【原告观点】
1、《烂人烂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琐”等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名誉侵权。
2、被告在《烂人烂教材》这篇文章一上传发表就有监管审查的义务,因未审查致使侮辱文章扩大影响,应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没有提供身份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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