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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纠正一起侮辱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沉冤七载的错案终于被纠正了,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赵集镇干部卢*寿高兴的心情无法形容,千言万语最后汇成了一句话:“法律万岁!”

1994年7月3日下午,卢*寿从赵集镇搭乘阜南县人民法院女法官王某借用的车子返回阜南县城,上车后,卢坐在副驾驶室位置上,而王某要他坐到后排,卢心中不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俩人发生了争吵,并互相厮打起来,后被人拉开。王某回去后服用了30粒安眠药自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死亡。次日,卢*寿被阜南县法院抓走,同年8月1日被逮捕。11月30日,临泉县法院以卢*寿犯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卢*寿当即表示不服,上诉至原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尽管卢*寿曾通过多种渠道向中院说明真相,可该中院始终坚持卢*寿“有罪”,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初,尽管卢*寿被刑满释放,但因此失去了工作。为此,他四处奔走,鸣冤叫屈,最后,他来到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卢*寿的申诉,公正执法的法官经过对申诉材料的认真审阅,随即致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认定“卢案”存在严重问题:此案的立案程序是违法的。法律规定,自诉案件是不诉不理。可是在这起自诉案件中,卢*寿早在1994年7月4日就被抓走,而自诉人提交诉状的时间却是卢被抓后4个月零4天的1994年11月8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自诉案件应依法在开庭前将自诉状送达被诉人,可临泉县法院却无视这一法定的程序,致使被诉人失去了反诉权。还有,此案一二审认定卢*寿犯罪的主要证言居然未经法庭宣读、质证就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致函中还提出,卢*寿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内容中,有好几处存在着明显的“调查不实”的情况。

在今年安徽省人代会上,卢*寿案被列为大会材料,引起了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

今年4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卢*寿的申诉,作出了再审决定,提审了此案。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只是一起一般的民事案件,卢*寿没有公然侮辱王某的故意,不构成侮辱罪,也不应承担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此案一二审判决卢*寿以侮辱罪论处并承担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为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案判决,宣告卢*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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