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
医院过错责任相对较大,患者家属获得的赔偿较少,医院过错责任相对较小,患者家属获得的赔偿反而较多,这一尴尬现实已存在多年,其根源在于死亡赔偿金未被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畴之内。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有效化解了上述尴尬。据悉,由于具有较
医院过错责任相对较大,患者家属获得的赔偿较少,医院过错责任相对较小,患者家属获得的赔偿反而较多,这一尴尬现实已存在多年,其根源在于死亡赔偿金未被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畴之内。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有效化解了上述尴尬。据悉,由于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例已被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纠纷
死亡赔偿金成争论核心
2009年9月26日上午11时,四川省绵阳市市民周先生的妻子出现临产症状,被送往当地某妇幼医院,经医生护理,周-妻疼痛等症状得到缓解。当天下午4时,周-妻咳嗽不止,医生为其开出止咳糖浆。次日凌晨6时,周-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妻是因羊水破裂进入腹腔,导致脏器受压进而出现并发症死亡的。该事故后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据周先生的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均介绍,事发后,她代表患方和医院就赔偿问题先后协商4次,均无结果,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应给付死亡赔偿金。医院提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此事;患方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纠纷,要求医院在其提出的赔偿方案基础上增加约1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据悉,因难以达成一致,目前,周先生准备到法院起诉该医院。
尴尬现状
侵权责任大反而赔钱少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发现,类似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倒挂”的案例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实施,其第五十条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确立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出台的《解释》再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彭*均律师介绍说,引起争论的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出台的《通知》中确立的二元化解决方案,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不构成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这就意味着,在构成医疗事故情况下,医院的过错责任相对大些,但因不需赔偿死亡赔偿金,院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反而相对小些;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因要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得反而多些。这对医患双方均有失公平。”彭*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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