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1.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普遍适用性
法释〔2001〕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一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上市公司之要约收购于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死亡赔偿金已经“变”为物质损失)的规定,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不同规定,即适用该司法解释质言之,大多数侵权死亡案件,受害人一方均可以依据法释〔2001〕7号的规定请求加害人一方赔偿精神损害。
2.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特别规定的侵权死亡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死亡赔偿制度,依据最高院通知,因医疗事故发生死亡的案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工伤死亡的死亡补偿做出了特别规定,应当适用这样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法释〔2001〕7号的规定但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法律顾问持”。此时,死者的近亲属选择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而不是选择工伤保险救济,则仍然有权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做出了特别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关于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
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在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却限制了此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法释〔2003〕20号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赔偿,使得在此类案件中近亲属受到限制的赔偿请求权范围变小,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并没有解除这样的规定之合理性仍然受到质疑。
(三)概括性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的案件
因空难发生的赔偿责任,我国历来采用具有最高限额的概括性赔偿方式处理国务院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对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第3条第1项)这种“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属于“概括性”的损害赔偿规定,具有两层含义:(1)在这样的案件中,不对赔偿的项目(如财产性质的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区分;(2)所有赔偿金额的总数不得超过这一最高限额在空难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就难以提出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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