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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输血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治疗手段之,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通过输血疗法,挽救了无数伤病人员的生命,但因为输血而导致的病毒感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的数量亦不断增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不仅侵害了受血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大量的医疗费用使病毒感染者不堪重负。近几年各地该类案件不断出现,但因无明确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对该类纠纷予以规范,因此各地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本文试图通过对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不同归责原则的分析,阐明在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案件中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一、目前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典型案例

下面先看三组案例:

第一组:

案例1、美国Cunninghamv.MacNealMemorialHospital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肝炎,州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适用严格责任的下级法院的判决。此案确定了医院诊疗病人时提供的血液是一种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案例2、蒋××在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术中输血400毫升,术后不久蒋××被确诊为丙型肝炎。法院查明蒋XX输入的血液已经过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法院判决镇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蒋××各项损失6,625.7元。

第二组:

案例1、原告因输卵管异位妊娠如住被告医院手术治疗,输血800毫升,术后8天,因肠梗阻再次手术,输血600毫升。原告出院后1个月被诊断为肝炎,后确诊为丙型肝炎,起诉至法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原告所患肝炎系输血所致,但属于无过错输血,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高×在江苏省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行前列腺手术,先后共输血3次,后高×被确诊丙肝。法院查明,应宝县芦村卫生院前二次输血符合规定,但第三次输血时未对供共血者进行复检,存在过错,应宝县芦村卫生院赔偿高X各项损失27,970元。

案例3、李×因摔伤到河南省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输血4次,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法院查明,为李×供血的三名供血员无献血档案,无法确定这三名供血者的真实情况及健康情况,新野县血站存在过错。因新野县血站被撤消,由新野县卫生局以新野县血站的财产赔偿李×各项损失113,754元。

第三组:

案例1、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输血4次。王×出院后发现感染丙肝。法院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南京红十字血站均无过错,法院按公平、对等原则判决王×、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红十字血站各承担王×医疗费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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