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义峰:《侵权责任法》力啃维权“硬骨头”
《物权法》之后,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
“在《物权法》于2007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就成为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王利明教授告诉记者,一方面,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超过87万件,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另一方面,自《民法通则》颁布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成熟经验,加上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有了长足进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对国内外侵权法立法、司法和理论成果都比较了解,可以说,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王利明认为,作为一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形式,《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富有时代气息、比较先进的一部法律;它的制定,意味着中国正向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迈出关键的一步。
重心是救济受害人,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
“法律草案基本上还是坚持这样一个精神,有损害就有赔偿。”王利明说,《侵权责任法》的宗旨就是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是很全的情况下,很多损害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助,因此,发生侵权损害后,还是要尽可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获得救济。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突出领域,首先是产品责任。主要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三鹿事件的发生,再次说明产品召回的重要性。其他还涉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
王利民指出,与其他法律相较,《侵权责任法》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事后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在出现侵害后果之后,《侵权责任法》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以人为本”是现代侵权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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