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理念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行加快了我国民事立法法典化的进程,为我国丰富多彩的私人生活、社会实践及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作为一部与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我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三合一或三位一体的规范特点,既是民事权益保护法,也是行为规制法,同时又是责任证成法,彰显了独特的价值理念:浓郁的权利情结、理性的义务观念和鲜明的责任意识。
浓郁的权利情结:明确市民社会中私人的法律价值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学术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一个重要命题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是现代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换言之,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是指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现代化进程就是市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社会自治领域和私人活动空间日益扩大的发展过程。
与此相关的是,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其实都具有双重身份,过双重生活,受双重法律规范的保护与制约:既是政治国家中的一员即公民,又是市民社会中的成员即私人;既参与(加)政治生活或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治理,成为政治关系的当事人和主人,也是私人或民事生活领域的主体与当事人,从事各种民商事活动;既受政治国家中宪法等公法的规制,也受市民社会中私法即民商法的规范。在以法治为治理取向的社会背景下,人的社会存在往往同时也表现为法律存在,只不过宪法和民法各有分际:分别肩负着明确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公民和私人最基本的法律价值的重任。
现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乃是市民社会中最基本和最普通的社会关系。民法最大的特性是人法和权利法:市民社会的成员无一例外都是民事主体,民法对市民社会每个人的关注就是承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法又是私人权利的圣经,其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规定,明确了市民社会每个成员最起码的法律价值。人是权利的主体即享有者,市民社会中人的基本法律价值突出体现在民法(侵权责任法是其重要内容)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全面确认上。而权利又是什么呢?权利意味着资格、自由、主张、利益、法力、可能、选择等丰富意涵,权利的赋予、行使、享有、实现、保护的过程就是人的法律价值得以充分释放的过程。孟德斯鸠认为: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其实是表明,民法通过赋予每个人平等而广泛的民事权利,来昭示法律的终极价值关怀就是平等对待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尊崇每个人、保护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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