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解读侵权责任法
1月9日,著名民法学家、《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梁慧星在省会进行了《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梁慧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该法所涉及的许多热点问题作出了解读。
被侵害人可以申请“禁止令”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解读:“这意味着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了。”梁慧星介绍,申请禁止令是英美法系的做法,类似于财产保全,但涉及面更为广泛。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对侵权案件都是事后追责,而此次被侵害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梁慧星介绍,如果按照以往做法进入诉讼,一套程序走完后,侵害行为也完成了,造成的损害会很大。此条便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先禁止侵害行为,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梁慧星教授透露,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会进行修改,修改后会符合这一精神。
同一事故可实现“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被称作“同命同价”条款。
■解读:作出如此规定,首先考虑到在矿难、空难等一次死亡人数较多的事件中,逐一考虑每名遇难者的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单独确定赔偿金额,费时费力工作量太大。同时也考虑到了受害者家属的心理接受和社会公平。
“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历史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医疗鉴定委员会将会逐渐成为历史。”梁慧星表示。
■解读:“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判断医生是否有过错、是否担责任,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梁慧星介绍说,今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案件,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认定的责任程度一项在司法审判中将没有法律意义,法院会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决。
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案件必须要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一些本地医生,比较容易形成同行间相互照顾保护的潜规则。按照该法,只要医院有法律中规定的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可以由法院委托一些有公信力的权威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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