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憋死车内,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司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能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司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在上下车前未清点孩子的人数就将车密封,从而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对于幼儿园来说属于安全事故,除幼儿园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其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张*娟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