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1]3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9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另文下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
项目 |
数值(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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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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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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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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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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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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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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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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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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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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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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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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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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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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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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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住宿费(元/天) |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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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伙食补助费(元/天) |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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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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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一) |
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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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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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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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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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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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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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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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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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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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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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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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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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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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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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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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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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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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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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12006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三年的平均收入计。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50元×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574.7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06.9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574.7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06.9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574.7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06.9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89.5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15.5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89.5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15.5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89.5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15.5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8489.5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15.5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8、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下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
丧葬费赔偿金额=40775元÷12个月×6个月=20387.5元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3897.80元×20年=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890.25元×20年=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3897.8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890.2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3897.80元×5年=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890.25元×5年=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857.5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19.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857.5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19.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857.51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19.81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857.5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19.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2、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1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14、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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