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主动送座椅顾客不慎坐了空 老人摔伤谁之过?
案情:
79岁的金老伯到某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营业厅引导员见他行动迟缓,主动上前问明情况后,特意将其引导到旁边另一柜台填写,并将一把轮式转动座椅推到他身边。金老伯扶过转椅欲坐时,因转椅灵活转动至他坐空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右腿骨折,金老伯住院治疗半月花费医院费4900元。
事后,金老伯及家属认为,转椅不稳固导致摔伤,银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对金老伯办理业务予以关照,并主动引导服务,引导员并无过错,加之转椅原本就是灵活转动的,并无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担责。老人家属咨询,银行应否担责?
专家说法:
金老伯年老体弱,在无家人陪同情况下,其自身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对自己的不慎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银行明知金老伯年高体弱,行动迟缓,也明知所提供的转椅转动非常灵活,老年人使用存在不稳定的安全隐患,却在引导服务时,未能进一步特别提醒老人或帮助老人坐到转椅上,当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
《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银行应当承担次要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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