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要记者删照片是否妥当
律师说法:
《生活新报》记者的正常采访并没有侵犯到孙-杨的肖像权,因此孙-杨和他身边的工作人员都无权要求记者删除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对以抓拍见长的新闻摄影来说,在拍摄每一张照片前,都要征得被拍摄者同意,显然不现实;同时法律也把新闻摄影行为界定一种为公众服务的信息传播行为,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因此,摄影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拍照,是可以不受肖像权的限制。
因此,《生活新报》此次拍摄孙-杨的照片不需要事先征求孙-杨的同意;即使孙-杨本人不同意,《生活新报》依然可以拍摄。体育运动员由于其从事的职业较为公开,其行为也大多为人们所熟悉。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但是体育明星的肖像往往在新闻报道中被使用,这种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的使用,是无须经过本人即体育明星的同意的。所以,体育明星在维权路上也应摆正心态,不应认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判断的关键是,新闻报道是否恶意丑化其形象,善意使用是合法的。只要没有恶意丑化其形象,善意使用就是合法的。
但是当记者的新闻摄影作品被转作商业用途时,却有可能面临侵犯肖像权的危险。就以前几年备受争议的鲁-迅的姓名权问题为例,如果将鲁-迅的名字命名学校,是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用鲁-迅的名字注册酒类商标,就构成侵权,就是因为这是商业化使用。
相关法律知识: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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