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师参加拔河被绳结绞断手指无法工作是否应该获得赔偿
案情:
理发师倪某在应邀参加女儿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时,左手不慎被拔河绳上巨大的绳结绞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无法继续从事理发行业。倪某在多次要求幼儿园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
2012年底,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原告倪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9万元。
倪某之女在南通市崇川区某幼儿园上学。2010年12月30日,倪某作为学生家长参加了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中的拔河比赛。比赛过程中,倪某左手被拔河绳上的绳结绞伤。当日,倪某被紧急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绞轧伤,造成左手两手指缺失、两手指功能障碍的后果,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倪某认为,幼儿园提供拔河用的绳子的结未解开、组织管理不到位、活动场面混乱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倪某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
幼儿园辩称,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绳子上有结属于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及时提出,且拔河绳上的结比较大,正常人不可能把手指放到结里面去,故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另查明,原告倪某原从事美容美发业,理发时左手拿剪刀,右手拿梳子,左手系利手,因受伤无法继续从事理发行业。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积极行为,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不受侵害。在拔河比赛中,幼儿园对绳结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加以排除,但其未能尽到相应义务,致使原告在活动中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对活动中各种可能发生危险的注意义务,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遂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12.7万余元。
幼儿园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分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二审法官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活动组织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因社会接触或社会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危险,对此等危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者防止该危险的发生。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亲子活动的开展,能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对自己的爱,学会正确发泄自己的情绪,表达自己的愿望,建立起对父母的信任与合作,促进与父母交流沟通,逐渐形成对世界、对社会、对人生的正确态度,这是一项值得鼓励和倡导的活动。幼儿园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亲子活动的学生以及家长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由于组织管理上的失误,导致参加活动的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曹卫华介绍,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拔河比赛时,对绳结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排除,致使原告在活动中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倪某作为成年人,对于绳结存在的后果应当可以预知,但其亦未能及时排除该隐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幼儿的健康成长跟家庭教育密不可分,随着学校亲子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由此引发的伤害事故也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活动的质量,有的甚至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为此,曹卫华提醒,学校在组织各项活动时,要认真做好活动方案策划、强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同时,学生家长在自己或子女参加活动时,要提前做好活动准备、加强自我防护,尽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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