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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烟花伤人眼 消费维权获赔8.6万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宋某购买了2009元无中文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的烟花,在燃放时,左眼被炸伤,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1.10元。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后宋某因经销商未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生产商某花炮厂以及经销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86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肇事烟花的生产厂家以及是否系合格产品,且该烟花本身亦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经销商赔偿原告宋某各项经济损失86426.5元。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即销售商出售无中文厂、厂址以及产品合格证的烟花爆竹致人身伤害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主要解决向谁主张权益、赔偿范围是什么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三个问题。

一、赔偿范围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宋某有权结合自身伤残的实际情况,酌情提出相应赔付的诉请。

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则为举证倒置,即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这一规定打破了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举证的不合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三、宋某向谁主张权益?为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给予消费者向谁起诉的选择权,就是说,既可向产品缺陷的生产者主张权益,也可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益。本案宋某向销售商主张权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鉴于本案经销商李某和赵某销售的烟花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严重违背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律师提醒市民在选购、燃放烟花时,应留意产品标识和说明书,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应积极援用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今晚网)

相关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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