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结婚最重要的是确立家庭、建立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涉及人身和财产两大方面,其中,人身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婚姻法》从四个方面对此做出规定。
一、夫妻同居与忠实义务
所谓同居义务是指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同居与非婚同居有这本质区别,前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并且有着广泛的内容,如共同的住所、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物质生活以及共同扶助等。
所谓忠实义务,又称夫妻贞操义务,是指配偶双方互负专一性生活的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忠实义务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影响夫妻感情的严重过错行为,也是认定双方感情是否却已破裂的重要参考,更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可以看出,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有着严格的保护。
需要特别强调,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其他办婚礼不办登记或其他的所谓“夫妻”关系,都难以保护。
二、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人格的体现。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公民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跟随己姓。当然,如果双方同意改姓,法律也不禁止。这也是夫妻平等原则的体现。
三、夫妻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自由权包括:
(1)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劳动就业是每个人的权利,无论结婚与否,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这也是对”男外女内“这一传统社会分工形式的动摇,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
(2)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主要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继续接受教育的自由和权利。每年的全国研究生考试,都会有已婚考生参加,而且女性居多,即为这一自由的行使和体现。
(3)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里的社会活动主要指除生产工作学习以外其他的社会活动,如文体娱乐、参政议政、公益等,范围广泛。这一自由再次说明即使男女已经结婚,但仍是独立的社会个体,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对方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四、计划生育义务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但基于控制人口的考虑,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此,国家制定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也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和条例,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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