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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额是对方诉求的十分之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被告陈X良委托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正是由于原告连骂被告的朋友小吴两句“你是我的孙子”,这种严重的挑衅行为,才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并且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可知是原告先将小吴打到在地,小吴才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可见原告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因此,原告应与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主体问题

与原告发生争执的吴X彬是原告的朋友,并不是被告店里的员工。当时吴X彬是到店里来玩的,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正是由于原告连骂吴X彬两句“你是我的孙子”,这种严重的挑衅行为,才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并且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可知是原告先将小吴打到在地,小吴才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可见,此次争执吴X彬和被告没有商议,也不是事先预谋,所以我方当事人陈X良与该事件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赔偿事项及数额问题

1、医疗费(20000元):从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可知,花费的医药费共计13873.4元。而原告却提出要求支付20000元的医药费,是不合理的。

2、误工费(2000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休息2周期间,店面照常经营,店面生意没有因原告住院而歇业。原告在休息期间照样可以去店铺照看生意,其受伤期间及休息期间不影响店面的正常营业即收入,所以要求支付误工费不合理。另外,由于原告没有收入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所以误工费只能按上一年度的相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20000元。(具体金额:2012年广东省零售业平均工资27139元,27139÷365×19=1412.7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案中,原告的伤不是由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并且原告有重大过错,同时该伤害行为未造成原告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4、后续治疗费(30000元):本案中,原告没有因伤致残,也没有医疗机构提供的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证明,所以后续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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