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浅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地面施工工程日益增多,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因为这些场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一般都是民众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从这些地方经过的人流量往往比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众伤亡,而且受到损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责任,对此类民事侵权行为并未按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是对施工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法律义务的责任,因为只有此条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推定为其有过错,由施工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施工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说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自身行为或者未尽到法律上规定的其应尽义务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此外,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都是施工方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那何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笔者认为,设置明显标志是要求施工人在施工标志的设置上必须具有鲜明性和警惕性,并且将施工标准放置在与施工工地有足以能警示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离外。采取安全措施是要求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加强施工设施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等,同时要求施工人设置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的程度。比如说:施工人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专管安全设施、在夜间使用明显的红灯警示、使用钢结构等硬隔离带圈定施工工地等措施。
在谈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时,可以看出笔者将重心放到了施工人的责任上。是因为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法律对施工人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做出了较多的要求,即施工人负有证明己方无过错的责任,相对而言对受害人的要求比较低。此外,法律规定除非是受害人也有过错时,方可以减轻施工人的责任。注意,法律对此规定的是“可以减轻”,不是必须减轻,更不是免除施工人的责任。因此,施工人只有当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并且采取了安全措施才会免除其责任,这也是施工人唯一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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