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架设不规范村民触电获赔偿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莫小松本报见习记者马艳本报通讯员陈忠强
日常生活中,因触电而导致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村民在装钢筋上车时不料触碰高压线导致触电受伤,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宜州供电公司赔偿罗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2.5万余元。
2013年4月13日下午,罗某购买了一根直径为18cm、长度为6m的螺纹钢筋,准备运回住所地使用。当日15时许,罗某站立在停放塘冲路口的农用车上,承接他人递送的钢筋装上车时,升空的钢筋末端与宜州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运营中的高压线接触,电流通过钢筋流经罗某的身体传至大地,造成罗某触电受伤。
随后,罗某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5.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宜州供电公司的施工人员对罗某发生触电事故路段的高压线进行改造,将线路与地面的距离加高至规定的安全距离。根据塘冲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村民代表及摄影人员的测量、拍照,改造前的高压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4.3m。经鉴定,罗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一级。双方对赔偿的数额未能协商一致,为此,罗某将宜州供电公司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宜州供电公司的架空高压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特殊侵权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地形复杂的农村,区分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确定触电侵权损害责任主体和处理本案争议的关键。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罗某触电受伤地点位于洛东乡的塘冲路口,路口处上方为架空的10KV高压线,宜州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对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安全的法定职责,事故发生时,架空的10KV高压线处于运营状态,高压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距离4.3m。国家发改委发布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10KV的高压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的一般距离为5m,有行人、车辆通过的安全距离为5.5m,因此,宜州供电公司的架空高压线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罗某因触电导致身体受伤与宜州供电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此,法院认定宜州供电公司是本案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站立于车上将钢筋装上车辆时,手中所持钢筋的升空高度,已经达到架空高压线的实际高度,虽然,罗某未意识到即将发生触电的危险性存在,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但是,架空高压线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事实,是造成触电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罗某的行为不存在过失,不能减轻供电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提出罗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辩解,因触电损害属于特殊侵权,电业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电业公司提出免除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受害人的行为存在故意,否则,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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