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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受伤其它合伙人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受害人能否要求合伙对方进行补偿呢?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是应由其它合伙人承担补偿责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尽管合伙人在事故中均没有过错,但是由于其合伙关系,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到伤害,因此,其它合伙人,有责任就受伤合伙人所受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体现了个人合伙基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信赖,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第二,公平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而是根据公平的价值取向进行判断;第三,其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这一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受伤,由其它合伙人酌情给予补偿是适当的;如果不考虑当事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利益失衡,仅以其它合伙人没有过错进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悖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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