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引起混乱造成围观者摔伤应否赔偿
【案情】
张x堂是一名退休工人。2005年7月某日,张x堂外出遛玩时,看到街上有人打架,遂向前旁观。由于现场的人较多,秩序混乱,张x堂被人挤倒,造成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张x堂要求两名打架者李*光与王-喜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张x堂摔倒时,与两人打架的地方有一定的距离。
张x堂提出,如果没有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的行为,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人身损害后果,因而两被告的撕打行为是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提出,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是被谁碰倒的,也就不能确定两被告撕打行为是造成原告张x堂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两被告的撕打行为只是原告张x堂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条件,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侵权责任,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前因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确认本案因果关系要件,关键是确定哪一个行为是造成原告张x堂人身伤害的真正原因。在本案中,虽然两被告撕打的行为不是造成原告张x堂人身伤害结果的原因,不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但由于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原告摔倒,两被告可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一,原告张x堂造成人身伤害的根本原因不是两被告的撕打行为。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确认原告的人身伤害是由两被告造成的。两被告在撕打争吵时,围观的人很多,原告前去围观时摔倒在地受伤,但是原告不能证实是被谁碰倒的,因此,不能确定两被告的撕打行为是造成原告张x堂人身伤害的根本原因。
第二,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的行为,只是造成原告被伤害的条件。两被告在公共场所争吵、撕打,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但是,由于造成原告伤害的原因不确定,也就是说,不能确定是因两被告的撕打行为所致,因此,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的行为只是为原告摔倒受伤提供了条件,充其量,是造成原告张x堂伤害的条件,而不是原因。
第三,两被告在公共场所的撕打行为,并不是原告张x堂伤害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他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伤害,而不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不可缺条件。因此,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是被谁碰倒的,造成其人身伤害的根本原因无法确定。两被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受害人损失较大,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可以由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国强/策划鲍**菲菲/编著)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