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偿
【案情】
阮x峰与石x、姜x林、朱x等人是邻居。某日傍晚,几人在门口闲聊。阮x峰吹嘘自己会硬气功,能用嘴叼起装满沙石的塑料桶行走,其他三人均表示不信。阮x峰提出双方各拿20元作赌注,如果自己用嘴叼起装满沙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就赢20元钱,反之则输20元钱。朱x叫双方拿钱出来由其保管,阮x峰拿出20元钱、石x、姜x林各拿出10元交与朱x。阮x峰便开始用嘴叼起装满沙石的塑料桶,第一次成功后,从朱-嚴手中取走了自己拿出的20元和和赢得的20元。此时,其又夸口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石x、姜x林均表示不信,并各自拿出10元交给朱x保管,阮x峰也拿出20元交给朱x保管。此次的赌法与第一次基本相同,仅是又往塑料桶中加一些沙石,距离比第一次远几米。阮x峰叼起桶后走出约10米,便摔倒了。阮x峰失敗,石x、姜x林从朱x手中取走各拿出的10元和各赢得的10元。次日,阮x峰被送往医院治疗。阮x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争鸣】
阮x峰提出,自己受三人的怂恿表演真功夫,受到人身伤害。三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均提出,阮x峰主动提出表演硬气功并与他人打赌,因此造成人身伤害,与三人无关。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阮x峰与被告石x、姜x林以“叼桶”的形式打赌,并造成伤残,其打赌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由于被告石x、姜x林对原告阮x峰“叼桶”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或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被告石x、姜x林在与原告阮x峰打赌事件中有过错。被告朱x虽然未参与赌博,但是他作为“中间人”促成了赌博这一违法行为的成就,同样对原告阮x峰“叼桶”这种危险行为也存在疏忽或懈怠,主观上也有过错。所以,本案应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的原则,因三被告主观上都存在民法上的疏忽或懈怠,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阮x峰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按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针对司法实务中的困惑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限制进行了规定。
过失相抵,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实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除具备客观要件外,更主要的是考察被害人主观上的过失。受害人阮x峰应当预见到叼桶行为的危险性,然而由于原告阮x峰过于自信,并以此作为赌博造成伤害,应减少对方的责任。加之,伤害后果的造成是自己“表演”所致,其过失程度应大于被告方,责任也应大于对方。所以,按过失相抵原则,被告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石x、姜x林和朱x的行为属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主要是指侵权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三被告在主观上均有过失,客观上导致了原告阮x峰的伤害,正是三被告的赌博行为产生了原告的伤残后果,符合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石x、姜x林直接参与打赌,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均等,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也相同;作为被告朱x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因其行为促成了赌博的发生和伤害后果的产生,过失程度小于被告石x、姜x林,其行为的原因力也相对较小,责任也就小于被告石x、姜x林。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赌博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赌博行为又导致了原告阮x峰伤残后果的发生,原告阮x峰有过失,三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均有过失,属共同侵权;从过失程度进行评断,原告阮x峰的过失大于被告方,按过失相抵原则,其责任应大于被告方;从三被告内部责任来看,根据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进行综合比较,被告石x、姜x林的责任应大于被告朱x。
(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强/策划**何菲菲/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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