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曹X与袁X等监护人法律地位的认定纠纷案
【案由】监护权纠纷
【案号】(2009)闸民(一)民重字第5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曹x
【被告】袁X、马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裁判规则: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及二被告均系中学学生。在打篮球的过程中,第一被告在运球时撞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撞到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由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第一被告父母已离婚,离婚时约定第一被告由其父袁XX抚养,实际上第一被告一直跟随祖父生活,未与第一被告共同生活,第一被告不知道父亲的地址、联系电话,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争议要点:
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第二被告所应当分担的部分,由其父母承担;第一被告在其父母离婚后,跟随其祖父共同生活,因第一被告无法与其父亲取得联系,由其父第一被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存在困难情况下,其母李XX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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