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劝酒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饭店喝酒,席间徐、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结果,赵某当场喝得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发现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生日酒席。席间,田某的朋友谢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谢某休息。第二天2时许有人发现谢某情况异常,当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时谢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谢某的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田某赔偿谢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
杨某与黄某、魏某、廖某等几位好友聚在一起吃夜宵,酒席散后,杨某在酒后驾车送黄某、魏某、廖某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杨某死亡,魏某、廖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廖某向杨某的家属赔偿了8万元,黄某却没有赔偿。于是杨某亲属将黄某诉至县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意识到杨某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未及时有效地劝阻,反而接受其酒驾送自己回家,最终导致杨某酒驾肇事身亡。同时,杨某自身对肇事结果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杨某家属3.2万元
发生以下4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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