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到伤害该咋处理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是否有责任
2008年11月10日,幼儿园放学时间,小天的父亲发现孩子的左腿受伤不能动,询问后,小天说是小朋友小伟推倒撞伤的,小天父亲找到老师反映这一情况,园长找到4岁的小伟,但小伟也说不清。小天左腿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2万元,小天父亲要求幼儿园赔偿,幼儿园认为责任不在校方不该负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若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要求大家排队出门并有老师看管等管理和教育职责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对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特殊保护,但特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如果幼儿园或学校举证证实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予免责,故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可能得选择协商解决。
警惕“色狼”,受侵对象不分男女
2013年5月至7月,深圳某小学男老师刘某先后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及宿舍,利用补课的机会,多次猥亵两名男生。他还两次留下一名男生过夜,对其猥亵。两名男生的父母在得知情况后,向派出所报案。刘某辩称,两名男童都是自愿的,其不应构成犯罪。
猥亵儿童的受害人不限于女童,凡是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并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猥亵儿童罪。另外,不管儿童是否同意,或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即涉嫌构成此罪。
女童和男童都是弱势群体,保护孩子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家庭和学校要做好对孩子的性教育,告知内衣覆盖的身体区域除了父母之外,他人是不允许触碰的。
体育比赛中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2009年冬天,某小学组织了一场篮球赛,13周岁的石头参加了比赛,赛前学校教练员对参赛队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篮球规则的说明,比赛中,石头因抢球而与对方球员发生身体碰撞而受伤,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石头鉴定为8级伤残。石头家长为此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对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体育比赛具有体力与智力等的对抗性,对体育的风险无法事先预知与防范,受伤后学校也履行及时救助义务,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篮球、足球等比赛是有不确定性的,既然主动参赛,则应承受一定风险,这在法律中便有“受害人同意”理论。家长唯有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追究学校责任。
“娃娃房”,家长有权自行处置吗?
郝-亮现年6周岁,其父母于2012年离婚,郝-亮由父亲抚养,离婚时父母同意夫妻共有的房产归郝-亮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郝-亮的父亲因经营需要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第三人借款,借款到期郝-亮父亲未能偿还借款,第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亮及郝-亮的父亲偿还借款。
因在获赠房产后并已取得了房屋产权凭证,郝-亮作为该房屋唯一合法有效的登记权利人,因其无法独立作出房屋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与行为,故其父亲单方作出的不利于儿童利益的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仍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儿童由父母抚养,但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完全控制与支配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等监护人只能为孩子的利益而从事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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