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雇主的责任
网友问题:
2010年9月9曰,我请来的工人,在工地上起模板上的铁钉,被我们老坂雇用的挖土机因操作不当,致我们一个工人受伤,经医院沴断为,右侧内骨骨折,伴通气胸,头部软组挫伤,住院20天。费用是挖土机老板给支付的。现挖土机老板对侵权人,受到的损矢拒绝陪偿。现侵权人把我和挖机老板一起告上法院。我对这方面不太清楚,我有责任吗?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不同的方式: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先起诉雇主的,人民法院会受理,进行判决和执行,在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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