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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重伤责任该谁承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偿帮忙受了重伤

家住江山市峡口镇的周某与徐某既是邻居又是亲戚。

2012年1月,徐某为女儿操办婚事,周某热心地来到徐某家帮忙。当时,徐某为方便接待宾客,在自家门口搭建了一个临时雨棚。

当天还真下了场大雨,徐某搭建的雨棚和家门口的一堵照壁墙在大雨中意外坍塌,周某不幸被坍塌的墙体压致重伤。

事后,周某被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需进行内固定治疗。住院近两个月,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住院期间,徐某为周某预缴了2万余元费用,但没有再支付后续的医疗费用。

2012年4月,周某出院。双方经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徐某向周某赔偿3万元。

落下残疾主张赔偿

后来,周某反悔了。

今年3月份,她到医院进行内固定拆除的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周某伤情为三处十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术后需要较长的休息期,并还需继续跟进营养和护理。

周某向江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用及后续护理、休养等各种损失。

法庭上,周某认为:徐某作为墙体和雨棚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接受自己提供无偿帮工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自己因徐某家的墙体倒塌意外受伤,徐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徐某提出抗辩,周某的诉讼时效应在2012年其医疗终结时起算,现在周某起诉已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年起诉期限。

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

过错推定,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的伤情治疗一直持续到2014年内固定拆除手术治疗时,因此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对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当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有疏懈注意的过错,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否定这种推定而免责,否则过错推定即为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原告周某并无过错,所以由徐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其各项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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