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回赌资为目的致人轻伤行为的定性
从主观方面分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之占为己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可能采取欺骗作弊等手段进行赌博,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害人,仍应属于自己,故才使用暴力手段索回自己所输掉的赌资。由于赌资未被公安机关扣押,行为人不可能认为赌资应为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不属于明知赌资是他人、国家合法所有,而欲非法占为己有。
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分析。抢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行为人在赌博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致使被害人轻伤,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相比,差异明显。
从社会效果来分析。如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得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当然如果不是赌博行为当事人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而是其他的人抢劫及所谓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此外,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对行为人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足以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如以抢劫罪处罚,不仅处罚过重,还使罪犯长期投入劳改,浪费国家的监狱资源,使罪犯产生对政府、社会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对使用暴力手段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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