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究竟如何分配
近日,很多网友咨询,当有亲属因故死亡,由侵权人或者商业保险公司赔偿的各项赔偿金如何分配,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做了相关研究,并结合实践,在此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是死亡所获的赔偿金在财产上的性质属性。
第一,该部分赔偿金,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畴,根据该法第3条,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侵权赔偿性质的赔偿金、丧葬费等,是在公民死后其近亲属所获,即死者的近亲属是赔偿金的权利人,该赔偿金不是赔偿给死者,更不是死者个人的生前财产。
第二,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应解释,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死亡赔偿金的获得是在一方死后才出现,因此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第三,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债权人无权要求偿还相应债务,其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那么,如上所述,既不能作为遗产,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又无权主张,该部分赔偿金应花落谁家?
笔者认为:虽然不能按照以上原则分配,但毕竟公民因受他人侵权死亡,对于其近亲属而言,无论是家庭预期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在精神上,都是极大的打击。因此,在分配上,应充分考虑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人,需要照顾的人。总的原则是,由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取得,司法公权力不主动干预,如果当事人请求分割,而赔偿协议又没有明确赔偿的各类项目,可将赔偿金看成是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前,要先扣除相关的费用,如丧葬费等,分割时,要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仍有未成年人,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剩余部分的分配,也并非等额(这一点是与继承最大的不同),要看权利人和死者的关系,和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而本文所说的近亲属,也自然而然要参照继承法上的继承人顺序,分配时自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优先,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笔者建议:如不幸确遇这种事情,建议当事人能做到理性协商,互相谦让并秉持照顾老弱原则。毕竟,死者长矣,后人无需在所得的物质化的安慰上再起纠纷,即使协商不成或分配确有不公,也要能合情合理的维权、主张,切莫因额外的纠纷而再次伤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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