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虽不偿命但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
河南省镇平县杨营乡的丁某与南阳市卧龙区牛冲村的赵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春节过后,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6月,赵某在深圳打工期间,和另一男青年黄-健认识,后赵某与丁某二人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赵某离家,自此便杳无音讯。随后丁某两次到赵某娘家,均未见到赵某。2015年春节正月初四,丁某及其母亲、舅舅、姨妈、表姐等人在媒人的陪同下一起到赵家商议二人婚姻之事。在赵家堂屋内,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赵某的母亲毛*之离开堂屋走到院子中时突然晕倒。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27天后,赵某的母亲去世。
赵某家人认为,作为女婿的丁某应当知道其岳母有高血压病,但丁某及其亲属不止一次到家中闹事,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赵某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丁某及其亲属故意伤害。但警方查明,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于是赵某的家人将丁某及丁某的亲属共6人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6名被告连带赔偿343448.28元,并向赵某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而6名被告认为,他们未对死者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是毛*之自己有病死的,其死亡后果与他们去吵闹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审理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丁某及其亲戚为解决矛盾前往赵某娘家协商二人婚姻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属于协商问题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赵某母亲在争吵过程中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最终死亡,该结果是双方均未预料到的。虽然不能确定哪一方有过错,但赵某母亲也确实在是双方争吵过程中发病的,双方的争吵行为与赵某母亲最终的死亡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诱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法院最终酌情确定6名被告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50000元。
相关知识:气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1、“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2、如果是故意的,就像诸葛亮三气周-瑜,了解了他的短处,不是杀人,是用这种方法让他自己去死,达到消灭他的目的。这是肉体虐待和精神摧残,刑法上有虐待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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