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要怎样控制要点
3.1质押货物的风险控制
(1)质押货物的品质需要满足质权人控制风险的要求[4]。质权人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品质稳定,二是质押货物的价格稳定,三是质押货物的处置方便,即变现能力强。一般性的生产基础资料,如矿石、粮食作物、钢材铸件、大型设备等。
(2)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依据质押契约是否正常终止,对货物的处置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契约非正常终止。由于货物真实价格低于质押款金额,质权人可通知出质人调整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格不低于质押款金额。若出质人执行质权人要求的,契约继续执行。若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的,质权人可对质押货物行权,以确保己方利益。二是契约正常终止。若监管账户内存款不足偿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处置货物,并收回质押款本息。处置货物后,若有余额,应归还出质人;若不足以抵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保留对出质人的追索权。若监管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质押款本息的,在质权人划转质押款本息后,归还仓单质权。
上述货物处置中,质权人有权按比照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的价格处置货物。
3.2质押评级与定价
传统质押货物根据货物历史价格及折扣率来确定质押额[5]。其中,质押率一般根据历史价格波动率来确定,二者为负相关关系。这类质押价格确定没有考虑不同质押品质量波动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因此放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质权人可自行建立征信制度,也可使用公共征信平台信息来确定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并将出质人信用水平同质押率、质押额两项指标同时挂钩。不同出质人的不同信用水平对应不同的质押率、授信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划定出质人的最高质押额。对于出质人提出高于质押限额的质押要求,质权人可通过是否给其额外质押额的方式来缓解出质人的特殊资金需求。根据信用水平对出质人划定双限额,对于控制出质人的违约风险的具体功效有待进一步研究。
3.3质权人、出质人、物流中心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讨论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关系。质押期内质权人对仓储的监管是整个仓单质押活动的薄弱点。物流中心对质权人无利益上的依赖性,若不能有效规范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权利与义务,必然阻碍质权人有效行权。为确保质权人监管权的有效形式,须以出质人与物流中心达成“仓储监管协议”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货物入仓后,物流中心应开具质押专用仓单,并在该单上注明质权人,以示区别常规仓单。该单赋予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监督、检查货物状态的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中心行为,质权人可要求物流中心与之签订质押相关人权利与义务协议,以确立物流中心与质权人之间的明确法律关系。协议需涉及以下内容:在质押仓单有效期内,不得以未付保管费等理由拒绝质权人行权;非质权人不得提货;物流中心需对质押货物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以便质权人审计。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应当通过签订《质押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协议》除一般性权利义务条款外,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内容[6]:一是保证金制度。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合同到期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等价于质权人应收款的足额保证金,以确保质权人可以按期行权。二是强制平仓线[5]。质权人为降低质押风险水平,一般规定质押款小于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二者比的上限约为60%~70%[6]。此时出质人无毁约动机。若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小于质押款时,且当出质人认为这一趋势不可逆时,出质人有强烈动机毁约,质权人有可能无法收回质押款。因此,质权人有必要规定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低于质押款时,质权人可以提出行权要求,或要求出质人退还部分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值大于质押款。当然,由于非标准仓单的产品无类似期货市场的统一市场价,因此质权人可同出质人商议确定价格。由于大宗货物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大,因此可将同类货物所在区域市场价格默认为货物真实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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