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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对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年来,商家通过在电视剧、电影中植入广告进行产品宣传的方式并不少见。可是,植入商品使用影视作品剧照进行宣传是否需要获得演员本人授权?著作权人可否将作品剧照用作影视作品宣传之外的其他商业领域?

化妆品使用剧照引争议

电视剧《步步惊情》是**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出品的一部现代都市爱情商战电视剧,受到许多观众的喜爱。

据了解,该剧多处植入了羽-西化妆品等广告。羽-西化妆品为靳*西女士个人创立的化妆品品牌。2004年6月,该品牌被世界最大的化妆品公司**欧莱雅(L'Oreal)收购。

2014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演员、歌手吴*隆发现,**购物中心的羽-西化妆品专柜在产品包装、宣传册以及专柜店招、海报、展板、促销设备设施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进行产品宣传,而其本人并未授权这类使用。吴*隆认为,这些使用客观上借助了他的影响力,使公众误认为他本人对羽-西化妆品进行代言,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购物中心、羽-西化妆品的生产商**公司、经销商**雅公司一并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购物中心、**公司、**雅公司答辩称,羽-西化妆品使用的是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早在该剧筹备初期,羽-西化妆品就与著作权人**公司签署《电视剧植入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使用吴*隆的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和现实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吴*隆肖像权的行为。既然吴*隆已经从电视剧拍摄中获得报酬,将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惊情》电视剧中,《步步惊情》的剧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吴*隆个人,而是电视剧的主人公,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授权,演员本人也无权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侵权。

吴*隆的代理律师指出,羽-西化妆品在产品宣传中使用的剧照与吴*隆个人形象完全重合,公众一眼就能认出是吴*隆本人,这类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构成肖像侵权。被告与**公司签署的协议并没有得到肖像权人授权,而且,其中一组照片并非纯粹使用电视剧剧照,而是对剧照进行了更改,与羽-西化妆品结合,已经超出了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

演员能否对剧照在影视作品之外的商业使用主张肖像权?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2002年,话剧《茶馆》中“秦二爷”的扮演者、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著名表演艺术家蓝*野,因其在《茶馆》中的剧照被**天伦王朝饭店使用在广告展示架和灯箱上,将该饭店和《茶馆》著作权人**电影制片厂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认为,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肖像权。尽管如此,使用集体肖像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费600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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