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学生体育课受伤的归责法律依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学生体育课受伤的归责法律依据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

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在体育运动和上体育课时,如果教师将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应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负责或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适当免除部分责任。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发生事故,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实验,受伤害的,应认定学生有过失,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学校补偿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也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最后,鉴于校园伤害案的经常发生,本人倡议: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归受害学生个人所有。参加保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当理赔,这样,可以弥补受害方损失,使受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充分保护学生及学校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通过保险,建立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虽不能减少与预防校园伤害发生,但可以解决某些实际困难。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