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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被指汉奸索赔60万,北京朝阳法院今日开庭审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日前,有微信公众号“微秀生活”发布文章称周杰伦为“汉奸”、“卖国贼”,歌手周杰伦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该公众号运营者起诉,拟索赔60万。据悉,该案于今日开庭审理,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周杰伦被指汉奸索赔60万,北京朝阳法院今日开庭审理

2015年9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官微消息称,因微信公众号“微秀生活”发布文章称周杰伦为“汉奸”、“卖国贼”,歌手周杰伦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该公众号认证的开办主体北京人和书画院诉至法院,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索赔损失60万元。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朝阳法院官微介绍,周杰伦诉称,2015年6月4日,其发现北京人和书画院在其名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文章,文中出现了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的说法,更出现了“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恶毒的词语。

周杰伦认为,整篇文章充斥对自己的恶意中伤和侮辱,全篇荒诞不羁,公然捏造事实丑化周杰伦的人格。这种行为是对周杰伦人格的践踏,对其形象的抹黑。作为两岸知名的台湾艺人,其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北京人和书画院的行为给其名誉和身心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不法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人和书画院删除诋毁、侮辱周杰伦的不实微信信息,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在公共媒体向周杰伦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情况:

今日9时许,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了被指“汉奸”周杰伦索赔60万一案。周杰伦主张涉案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索赔60万元;微信公号开办主体北京人和书画院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我院法官王阳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周杰伦本人未出庭,其委托的律师代为出庭,被告北京人和书画院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文章是否为被告北京人和书画院发布,其是否已停止侵害;

2、原告主张涉案文章侵权是否成立;

3、涉案文章涉及周杰伦的言论是否属实;

4、周杰伦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有无依据,数额是否合理。

9时57分,主审法官宣布该案休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2月14日案件新消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杰伦认可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也已查询不到,但从其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确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言语,而被告使用的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白眼狼”、“一坨屎”、等词语,已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甚至达到了谩骂的地步。

而至于被告在至于其中所谓原告对媒体、对歌迷所说的话,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该内容均不属实,系对原告的诽谤,法院予以采信。故此,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发布文章的途径、内容,决定被告赔礼道歉的形式。

法院认为,被告以发布文章的方式,对原告周杰伦的社会形象会造成一定的丑化,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关于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由侵权责任人负担。

至于因涉案文章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减少,原告虽未举证,但原告从事的行业决定了其公众形象与经济收益的相关性,故在原告公众形象受损是,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经济收入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北京人和书画院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周杰伦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在腾讯网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人和书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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