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能起诉父母侵犯隐私吗
河北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原告,年仅11岁、上小学五年级的李某,要告父母未经其同意翻看他的日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官一番探究,了解了个中原因。原来,孩子的父母经营了一家砂石厂,李某是独子,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近来,砂石厂的生意红火,父母对李某的关心程度明显不足。最近一次小考,李某的成绩下降了十几名,家长向班主任了解情况,班主任说李某上课精力不集中,常与同学说话,对其学习成绩下降的真正原因并不知道。
夫妻俩回家后,趁儿子上补习班,偷偷打开了儿子带锁的日记本,发现他竟然与同班女生在“谈恋爱”。暴怒之下,夫妻俩把李某从补习班里叫出来教训了一顿。事后,他们也很后悔,向孩子认错,不料倔强的小家伙不理不睬,要到法院状告父母。
法官了解案情后,询问小原告是如何知道隐私权的,李某理直气壮地说:“我在网上看到的,日记是我的个人隐私,谁偷看谁就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面对这场特殊纠纷,法官说,孩子虽是未成年人,但也有其个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了解孩子的隐私,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不算侵权的。
法官针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原告和他的父母进行了详细解释,又对小原告在学校不认真学习、父母采取不适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这起孩子告父母侵权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家长查看子女短信到底违不违法?
2010年7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一些家长背着孩子偷看他们的日记和QQ聊天记录。今后,这些表面上看是“为孩子好”的行为将被禁止。
《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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