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购打折商品摔伤,超市担责吗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在莘庄某超市前人们拥簇成一团,超市工作人员用购物车将通往超市的大门拦起,“限时折扣”的活动即将开始。此时,顾老伯也在这庞大的人群中。
时间一到,工作人员推开购物车放行,顾客鱼贯而入,顾老伯被挤开购物车疯狂涌入超市的人群冲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顾老伯意外摔伤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鉴定结论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几日后,超市、商场收到了顾老伯的诉状,老人称摔倒的地方属于商城的管理区域,而自己是为了到超市购物才摔倒的,并且当时实际管理的人员是超市的工作人员,面对大客流,无论是商场还是超市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
法庭上,被告超市认为,顾老伯摔倒的原因是被其他消费者推倒,并非超市的原因造成,其所受的损害与超市没有因果关系。且老伯被推倒的受伤地点在超市外,属于商城的管理范围,该处不是其营业场所,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老伯作为一名消费者前往超市购物,被告超市应当以诚信、善良的初衷为顾客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然而在本案中,面对较多等待入场购物的消费者,超市没有采取合理分流等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老伯被人潮拥挤倒地受伤,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超市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顾老伯受伤地点处于被告商场的公共区域,作为管理者商场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该区域人员的安全,故其亦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顾老伯年近八十,反应能力、身体素质均因年事已高有所减退,而事发时等待购物的顾客较多,顾老伯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避免拥挤,进而选择安全的购物方式,故对于被拥挤倒地受伤,顾老伯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定,顾老伯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超市、商场对于损害承担8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商场共同赔偿顾老伯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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