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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第三人损害如何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经过

2014年08月,深圳一名保安在世界之窗旅游园区内因猥亵女网友,被路过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打伤。此后,保安因猥亵被处行政拘留5天,大学生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15天。直到后来,南山检察院称,已经依法对小涂作出不批捕决定,小涂才被无罪释放。

随后,宋某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涂某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按相关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提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宋某违背女子意愿进行猥亵,涂某为帮助该女子免受侵害,造成宋某小腿骨折。涂某并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宋某腿部骨折,不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该院于7月16日对涂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最终结果

警方做出“不留案底”、“不付药费”和协助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的“补救”措施。

法律解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救济无效或者来不及进行自卫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特别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层面上只是规定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概念抽象的界定条件,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界定防卫过当的复杂性和困境。

正因其复杂,法律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更加谨慎,并且在认定过程中应该倾向于对于防卫行为人的保护。

对于所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在“见义勇为”时遇到困难的公民,有关机关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出面撑腰,通过司法调查明确宣布他们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大张旗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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