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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起诉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判决结果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王*林起诉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案判决结果

王*林诉诽谤获赔7.5万。

去年11月,**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微信公号刊登了一篇文章,文章以**集团董事长王*林名义对淘宝网和网购电商进行斥责。王*林认为,该文章冒用他的名义恶意诽谤淘宝网,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000万余元。

王*林诉称,2015年11月12日,被告在其公众微信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刊登文章《王*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义坐收渔翁之利》,冒用原告名义恶意诽谤、诬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全文充斥了“淘宝的推出无疑扼杀中国很多产业的创新力……中国创造之路或许将从此步履蹒跚,自甘堕落,沦为世界分工中最没有价值的一环”等耸人听闻的言语。

王*林认为,全文充斥偏见、恶意和诽谤,盗用其姓名,且未经原告同意,以博得粉丝数量、获取利益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此外,该篇文章自2015年11月12日发表后截至11月15日,短短3天时间阅读量就突破10万,点“赞”数达近万个,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传播。王*林表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要求被告立即赔礼道歉,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000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没有做过任何修改。在得知被诉后,公司已经于2015年11月16日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中的涉案文章。

法律审理结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载是指媒体刊登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但与其他类似文章相比,涉案文章标题使用了王*林的姓名,文章中使用了王*林的肖像,内容上也并非与类似文章完全一致,故法院对于被告关于涉案文章系“转载”的主张不予采信。

朝阳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林精神损害金6万元,公证费1.5万元,并在媒体上向王*林赔礼道歉。

被告**公司辩护律师杨*敏表示,是否上诉要商议后再作决定。杨律师介绍,涉案微信公号并非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运营,运营者是21岁的男青年杨某。公司某工作人员将营业执照借给了杨某,杨某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了涉案公号。杨某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就是希望多吸引点粉丝,让人们关注该公众号。

“公司没有过问过”,杨律师表示,公司个别人知晓杨某的行为,但是并未对公号运营进行监督。“挺出乎意料的”,杨律师说,面对突然出现的官司,公司也很诧异。

“这对他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杨律师介绍,公号实际运营者杨某事后心理压力很大,也曾有过消极的想法。杨律师说,此事因杨某而起,未来就赔偿方面公司和杨某之间还要再沟通,不过杨某出身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公司还是要先行面对并承担这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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